中欧班列堆存费的特点及争议
中欧班列作为连接中国与欧洲及中亚、北亚、西亚、东南亚等地的重要通道,为促进亚欧贸易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在实际运输过程中,受到地缘政治、自然灾害、平台排期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常规运费之外可能产生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简称“滞箱费”)、拖车费、罚款等费用,运输代理人与委托人就费用的疑虑乃至争议往往围绕这些费用发生。鉴于这些费用存在一定的共性,本文姑且以堆存费为例,对如何避免围绕堆存费的纠纷做出分析。
一、堆存费的概念
堆存费,或称超期堆存费、超堆费,英文为storage fee或简称storage,在海运领域又称滞港费(demurrage,缩写为DM),指货物在港口堆场或内陆堆场超出免费期限的积存产生的仓储费用,一般由提供堆场的车站、码头的仓储设备经营主体收取;与之相近的费用概念是滞箱费(detention,缩写为DT,经常与demurrage合称D&D,二者的细微区别是demurrage强调港口或站点内的滞留,detention强调货物在集装箱内的滞留,因此在货主自备箱的情况下不存在滞箱费),这些费用的共同点都是原本在3-10天不等的免费(free)期内是不收取的,free D&D的目的是督促托运人和提货人尽快完成清关提货和空箱归还,客观上对促进物流通畅有积极的作用。
二、堆存费的共性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堆存费没有国际统一的收费标准,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就曾多次批评部分航运公司和码头运营者收费过高的现象并受理对过高收费的投诉。然而,在大部分情况下,由于投诉的流程过长,被收取一次或小额堆存费的缴费者很难在短期内对收费标准提出有效质疑,这就意味着堆存费很难从堆场提供方(平台)角度获得减免,而需要运输的托承双方及其代理人的人为努力来避免或减少。
三、中欧班列堆存费的特点
无论是海运还是陆运的堆场,堆场的收费往往与堆场地租、繁忙程度乃至汇率相关,因此很难说中欧班列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堆存费水平更高还是更低,但整体的规律是:(1)境内堆场的堆存费一般低于境外的堆存费,西欧发达国家的堆存费高于东欧、中亚的堆存费,因此中欧班列的主要线路的整体堆存费率水平相较主要海运航线更低;(2)热门内陆堆场周转较快,免堆期相对主要港口的免堆期更短。以中欧班列某平台为例,自重箱进站之日起7日免堆(包括发车日当日),超期后堆存费费率为每日人民币50元(40尺箱),而波兰马拉站点免堆期为5日,第6-10日堆存费费率为每日30欧元,第11日及以上升至每日50欧元,而汉堡港的免费堆存期往往长达14日,而各船运公司对堆存期的收费不同,但通常超过堆存期的首档即能达到每日50欧元。
四、堆存费争议的三大类情形
无论哪种情况产生堆存费,站在货运代理人的角度,都不希望被收取的堆存费得不到委托人的认可和承担,更不希望与委托人就堆存费产生争议,然而堆存费却是容易产生疑虑乃至争议的收费环节,目前堆存费产生的三大类情形:
第一类是合作双方之间的商务合作的原因导致了货权单据的延迟导致了提货的延迟。常见的情形是由于客户支付代理费用的不及时,导致订舱代理扣发提货单据(如ATLAS NUMMER,ATB),造成货物可提而未提。
第二类是非商务原因提货延迟。首先比较简单的子类是操作流程导致的延误,例如部分平台的境外代理需要提前通过登录境外carrier系统预约提箱日期,如果境外提货人没有预约就直接派车前往提货,容易造成提货延迟;其次是因旺季欧洲拖车资源紧张,无法当日或者次日安排提货导致的堆存费超期。如果是代理委托车队,收发货人可能不予认可;如果是收货人自行提货,费用从国内收取也存在争议的可能性。最后一大复杂的子类是关务问题,例如货物被海关例行查验或清关手续拖沓导致了提货的延迟,其中后果最严重的是虚假报关行为导致货物被海关扣押,该类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且海关扣押往往适用费率更高的的指定堆场,在此等情况下承运人、托运人和代理应当配合海关查证,以缩短扣押期限,减少经济损失。
第三类是机制上的原因。例如有些中欧班列达到目的场站的事件是周五晚上或其他休息日前夕,堆场至次一工作日才能提箱,因此很容易就被收取休息日期间的的堆存费,这种机制容易让本有能力及时提货的客户对堆存费产生抵触。
五、减少堆存费争议的三方面要点
首先,站在托运人的角度,选择专业且尽量掌握一手资源的订舱代理人是避免意外发生的堆存费的首要选择。例如,在2022年,一家主做电商产品的深圳二手货运代理人遇到货物被境外海关以申报与实际不符查扣的情况后未及时处理,导致一手货运代理人介入处理时已经产生了近200万元的堆存费和滞箱费。
其次,站在货运代理人的承运人角度,考虑到堆存费的缴纳方和最终承担方有时是分离的,应当保存操作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用于证明费用的确切原因,以便于及时证明堆存费的最终承担方。例如,在2021年襄阳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中,由于疫情导致中欧班期部署延误进而导致了堆存费的产生,尽管双方协议约定“非原告操作原因导致的额外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但是货运代理人主张其垫付的小部分堆存费——含境外堆存费320美金(折算人民币2178.81元)及阿拉山口口岸的120元滞留费,因为缺失证明费用垫付并实际支付给了相应主体的单据,故法院未支持货运代理人向委托人的偿付请求。
最后,站在中欧班列运行平台角度,不断改进服务机制有利于减少中欧班列运输相关方的堆存费争议。这方面中欧班列平台已经有长足的进步,过去堆存费的结算周期往往以数月乃至年计,平台公司往往将累计几个月的堆存费账单分发给订舱代理去向提货人收取,有的甚至已跨会计年度,导致堆存费的认领和追缴出现困难。目前各中欧班列平台的账单周期已经缩短到1-2个月内,甚至可以跨过订舱的代理人直接向提货人发送账单要求结算堆存费。目前来看机制尚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例如对休息日的堆存费减免或执行更低的费率,将有利于改善用户体验。
相信通过以上几点建议,可以有效减少中欧班列运输过程中堆存费的争议,避免货运过程中影响合作方关系的疑虑和摩擦,保障运输相关业者的合法权益和中欧班列的顺畅运行。
来源:多式联运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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